大家好,乐天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废止了吗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请问司法局领导、专家: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2、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3、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4、适用对象是指所有在职在编的由财政发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还是这里特别规定的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第二十三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一)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
5、其中,由事业单位决定的,应当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6、(二)开除处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7、处分权限应该是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纪委或者县政府可以代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作出处分决定吗?3、第四十七条教育、医疗卫生、科技、体育等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工作的实际情况,与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国务院监察机关联合制定具体办法。
8、医疗卫生行业在职在编的普通医生也适用《处分规定》吗?。
本文分享完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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